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接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称“《上市审核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准则第 27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曾元松先生,中德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新麦机械创业板 IPO项目、Weidian Corporation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广信材料(30053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等。
何济舟先生,中德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新麦机械创业板 IPO项目、杰美特(300868)创业板 IPO项目、广信材料(30053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中国中期(000996)重组中国国际期货项目、中建集团收购环能科技(300425)项目等。
中德证券指定谢婷婷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谢婷婷现任中德证券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1年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项目等。
经营范围:感光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印刷线路板用及相关产业用抗蚀感光油墨、感光阻焊油墨及光固化涂料的开发、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20,267,896.3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2017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11,581,655.0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公司 2018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15,442,206.7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明与曾燕云夫妇。李有明、曾燕云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3,504,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8%。其中李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6.61%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有明先生,1969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李有明先生具备丰富的 PCB专用油墨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1991年至 1992年在番禺环球电子化学材料厂从事研发、生产工作,1993年至 1994年调任番禺环球电子化学材料厂业务经理,负责 PCB专用油墨的销售工作。1995年至 2000年在番禺康泰电子试剂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000年,李有明先生与其妹李玉梅于广州共同出资设立番禺广信,从事 PCB专用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6年,李有明先生于无锡设立公司前身广信油墨。2006年至 2011年历任广信油墨、广信科技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广州广臻
行董事兼总经 至今任公司总 曾燕云女士 有明先生之配 计,金信油墨董 五)发行人主 公司 2022年 出具了报告号 023年度、2024 具了报告号分 440A015926 编制并披露, 1、合并资产
、江苏宏泰董 理。 1972年 8月出 。曾任番禺环 事。现任广州 财务数据及财 财务报表经 “天职业字[20 度财务报表 为“致同审字 ”的标准无保 经审计。 债表主要数
。2011年 9月 ,中国国籍, 电子有限公司 臻管理部经理 指标 职国际会计师 3]1888号”的 致同会计师事 2024)第 440A0 意见审计报告
至今任公司董 境外永久居留 术员,江南电 2011年 9月至 务所(特殊普 准无保留意见 所(特殊普通 16578号”“ 公司 2025年
长。2017年 11 ,中专学历, 材料有限公司 任公司董事。 合伙)审计, 审计报告;公司 伙)审计,并 同审字(2025) 季度报表由公 单位:万元
注:1、流动比率=期末流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 3、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 8、2025年 1-3月应收账款 公司按照中国证 第 9号——净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1号——非经常性损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
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产-期末存货)/期 期末总资产; 入/期初期末平均应 初期末平均存货账 流量净额=经营活动 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转率及存货周转率 监督管理委员 益率和每股收 2010]2号)、《 (2023年修订 收益率和每股
; 流动负债; 收账款账面余额; 余额;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或减少)额/期末 标未年化。 会《公开发行 的计算及披露 开发行证券 》(中国证券 收益如下:
/期末总股本; 股本;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人的项目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节点组成: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立项委员会审核、客户接纳、质量控制、内核程序。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由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交易录入团队负责,立项委员会由各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的专业人员构成,客户接纳审核由合规法律部门负责,质量控制主要由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由资深业务人员、内部控制部门人员(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人员)以及根据项目情况聘请的外部委员组成。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合规法律部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所有投资银行保荐项目必须在履行完毕上述所有审核流程,并经合规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材料。
本保荐人立项委员会以及相关内控部门对所有投资银行项目进行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客户接纳、立项审查等程序,通过事前评估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本保荐人项目内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有关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保荐人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本保荐人的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人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均需通过内核程序后,方可报送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
2025年 2月 28日,本保荐人召开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经表决,本次内核委员会通过本项目的审核,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本保荐人相关规定。
本保荐人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门对根据内部核查会议意见修改的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控制,同意外报申请文件。
中德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广信材料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作为广信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广信材料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人已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 1月 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 4月 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 5月 24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 1月 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 3月 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 5月 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发行人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修订。
发行人于 2024年 5月 24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年 3月 27日及 2025年 5月 1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节“二、(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为 2023年 11月完成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中介费用后已全部投资于年产 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1月 23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4)第 440A000209号”《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致同审字(2024)第 440A016578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于 2024年 1月 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5年 1月 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本次发行有关议案;认为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上市地点等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前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至 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 1.435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年 3月 27日及 2025年 5月 16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合计为 14,3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发行人 2023年末和 2024年末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77,592.58万元和 75,232.04万元,其 20%分别为 15,518.52万元和 15,046.41万元)。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如璋 1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函福宸成私享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董卫国、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李秋菊、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7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张凌木,共 1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5年 3月 20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关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相关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作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3、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年 3月 27日及 2025年 5月 1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发行人及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①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5)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不存在其他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项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7,915,057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三、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及“四、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披露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具体投向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要求。
(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等业务。
(2)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①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②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4)保荐人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第 7号指引》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情形。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应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3)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5)保荐人应重点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人应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议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设立集团财务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收购;发行人与保荐人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延期情况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募投项目相关描述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不实情况。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第 7号指引》之“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要求。
(1)对于披露预计效益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应结合可研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或其他同类文件的内容,披露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
发行前可研报告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就预计效益的计算基础是否发生变化、变化的具体内容及对效益测算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
(2)发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应明确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数据,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经营的预计影响。
(3)上市公司应在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上,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纵向对比,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增长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
(4)保荐人应结合现有业务或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效益预测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进行核查,并就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性发表意见。效益预测基础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保荐人应督促公司在发行前更新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为年产 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涉及预计效益。公司已披露“年产 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以及计算过程,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五)项目经济效益”。
本次发行涉及效益预测的募投项目,其效益预测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第 7号指引》之“7-5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要求。
(六)本次发行符合《第 8号指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满足《第 8号指引》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负面行业清单,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业务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等规定对创业板定位的要求。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文件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亦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也不属于落后产能;属于国家统计局《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23)》中的战略新兴产业之“新材料产业”(代码:3)项下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代码:3.3)中的“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代码:3.3.7)。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取得相关备案、批复和环评手续。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产品是专用油墨、光固化涂料等产品,是公司主营业务产能的扩张。
年产 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通过新建厂房、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高端技术人才,将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打造成为公司在华南的主要生产基地,作为公司立足华南、辐射华中华东等周边市场的重要布局。该项目完全达产后可实现年产 1.6万吨 PCB光刻胶、1.5万吨专用涂料、1.2万吨核心原材料之一的自制树脂、2,000吨光刻胶(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及 5,000吨配套材料的生产能力,一方面对原有产能进行优化升级,提升公司 PCB光刻胶、专用涂料等核心产品的生产能力,完善公司业务,实现产能贴近市场布局,为公司面向华南区域市场的产品供货稳定性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拓展光伏新材料和新型涂料等公司近两年开发并已实现销售产品,为公司构建新的业务增长点,持续深耕产业链和感光新材料相关应用领域的布局。
光伏新材料产品属于光刻胶大类,年产 9,000吨外层油墨项目可用于生产光伏新材料。光伏新材料与公司当前既有业务、既有产品、既有技术积累等有着较强的联系,是对公司现有产品系列和研发技术的继承与衍生,是公司对电子化学品产业链的重要布局。公司光伏新材料产品自 2023年起已实现量产销售,2023年度及 2024年度已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5,365.46万元和 4,948.47万元。光伏新材料产品客户方面,公司已经开拓积累了隆基绿能、爱旭股份等光伏电池知名客户。
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与配套试剂子项目对应产品为新业务、新产品。目前国内显示光刻胶市场主要由外资占据,高端半导体光刻胶亦主要依赖于进口,国产化率较低,如果项目无法顺利研发或投产,或因建成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公司新产品的前期认证和市场开拓进展不畅等因素影响,又或者产品通过客户验证后仍无法取得足量订单,将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新产品的开拓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出于对资金情况和市场情况变化的考虑,为避免上述情形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中,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投入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生产车间和专用设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也不会将其用于置换或支付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生产车间和专用设备。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服务华南区域客户的响应速度、产品供应能力,并具备规模优势和原材料自产的成本优势,从而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并提升公司供应链主动性,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更大发展空间。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均为公司现有产品的扩产,募投项目中新产品子项目不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投向新业务、新产品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满足《第 8号指引》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通过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地税务部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公示信息,同时根据媒体报道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3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如璋 1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函福宸成私享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董卫国、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李秋菊、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7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张凌木。
(2)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在认购合同中约定,协议自发行人加盖公章、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发行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该合同即生效。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于 2025年 3月 27日及 2025年 5月 1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均在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
(八)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前,李有明持有公司 36.6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李有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变为 35.21%,其余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李有明先生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25%,故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编制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确认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适用意见第 18号》《第 7号指引》《第 8号指引》《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要求。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子化学品行业,行业终端应用领域广阔,需求分散化程度高,没有显著的行业周期性,主要受到国家及全球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如果未来全球经济衰退,国家宏观政策有所调整,下游应用领域市场发展出现滞缓,或者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等发生变化,电子化学品的市场需求可能将有所减少,公司的盈利空间亦会被压缩。因此,宏观经济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国内高端消费电子、汽车等行业逐步实现进口替代,公司生产的新型功能涂层材料等产品迎来发展机遇,但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公司的竞争对手包括国际知名的综合性化工集团和国内上市化工企业。上述企业拥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技术储备深厚,资金实力强,产品类型众多,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如若公司不能利用已具备的技术、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积极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大力开拓市场,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电 子工程 求。随 度,市 并实现 技术不 被竞争 4 公 争格局 利率下 (二) 1 公 润-3,20
化学品的研发活动,涉及化学、电化学、化 诸多学科,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对企业 电子化学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子化学品的 参与者需要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品升级换代。如果行业技术方向、技术特点 及时升级,或者研发方向出现误判,则将导致 手产品替代的不利局面。 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产品毛利率受到下游需求、产品售价、产品 宏观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若相关因素发生 ,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营风险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1,823.15万元,实 .92万元。公司 2024年度亏损原因主要为:
、纳米材料、半导体、电 研发能力有着非常高的要 术升级也保持着较快的速 能保持其产品的技术领先 现升级换代,但公司核心 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不足 构、原材料成本、市场竞 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毛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子公司江苏宏泰商誉资产组进行减 值测试,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2,991.36万元
公司考虑到部分客户端信用风险突显,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1,344.31万元
因历史原因公司存在多基地运营情形,重复生产经营资源配 置使得公司运营成本较高,且设备、存货也存在一定减值风 险。公司对设备、存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920.52万元
2025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673.26万元,同比下降 8.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76.33万元,同比下降 34.63%。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光伏胶产品收入下降所致。受下游光伏 BC电池销售节奏、BC电池厂商要求降本降价并引入二供竞价等因素影响,公司光伏胶的销售收入及毛利率下降,从而对公司最近一期的盈利形成负面影响。若公司光伏龙头客户的 BC电池产品不能按其披露的产能规划如期达产,公司的光伏胶销售收入也将存在因客户需求减少而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需原材料主要为树脂、单体、光引发剂、溶剂、各种助剂等化工类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及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周期性涨跌幅较大。如果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则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成本上升压力,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电子化学品具备研发及测试繁琐、应用场景及环境需求复杂等特点,产品进入客户的供应链通常需要客户从研发阶段开始配合测试采样,同时客户一旦选定某一供应商,则往往保持较强的客户粘性,不会轻易变更供应商。因此,客户通常会对新产品、新供应商保持较长的认证周期。
公司从 PCB光刻胶领域延伸至光伏胶领域、新型涂料,以及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领域,致力于为客户开发降本增效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案,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客户认证环节复杂。如果公司研发的新产品不被下游客户认可,或该产品应用的技术路线不被下游市场选择,或市场开拓、客户认证周期不及预期,则会导致公司新产品无法及时获得客户订单,甚至出现研发投入无法收回的局面。
为了保持公司在技术上的竞争地位,公司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并适时推出新产品,扩张产品应用领域,确保公司产品的行业领先程度。由于 PCB光刻胶、光伏胶、显示光刻胶、半导体光刻胶、消费电子涂料、乘用汽车涂料、功能膜材及金属包装涂料等电子化学品的研发周期较长,产品研发过程的不确定性较大,公司面临投入大量研发费用但未能达到研发目标的风险。此外,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持续研发出适应市场变化的新产品或者新研发的产品未能获得市场认可,也将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力下降和市场份额丢失,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商誉账面原值为 67,068.80万元,已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64,891.85万元,商誉账面价值为 2,176.94万元。公司收购江苏宏泰产生的商誉价值较大,其未来业绩目标能否实现受市场状况变化、重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中美贸易摩擦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未来业绩的波动仍会对商誉减值测试的结果产生影响,若商誉继续发生减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随着公司未来销售规模的进一步增长,在信用政策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未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主要客户信用情况发生恶化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将形成坏账损失,从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公司通过内生发展、并购重组、现金收购等方式优化了资产和业务结构,公司业务板块也由原有的单一的 PCB光刻胶业务,发展为光刻胶业务板块和涂料业务板块。其中,光刻胶板块包含 PCB光刻胶、光伏胶、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等各类光刻胶产品,涂料板块包括消费电子涂料、汽车涂料、功能膜材涂料及金属包装涂料等各类专用涂料。公司旗下子公司数量和收入规模的增长,以及产品线的丰富,对公司管理整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能力无法匹配现有业务规模和产品线丰富程度,则可能出现管理混乱、无法形成协同效应、企业资源浪费等不利局面。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策略,已申请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除专利外,公司经过持续的探索和积累,形成了多项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配方。这些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发生,而侵权信息较难及时获得,且维权成本较高,可能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不排除公司员工由于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产生非专利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可能。若上述事项发生,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事项中,有 1起诉讼的涉诉金额超过 1,000万元,系股权转让纠纷。在该案件中,广州威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意向金。2024年 12月,本案一审判决公司败诉,需要向原告退回诚意金 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后,公司已经依法提起二审程序。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案尚处于二审程序中。虽然公司败诉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但由于可能需要根据生效后的判决向原告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意向金,从而形成现金流出,会对公司未来经营资金筹划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较大,达产后预计新增年折旧摊销金额较大,而产能释放和市场销售开拓是逐步推进过程。如果短期内公司不能消化项目产能,实现预计的效益规模,则新增的折旧摊销将增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存在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 TFT等面板光刻胶及集成电路光刻胶产品的研发测试还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光刻胶产品在实验室研发试制成功后,还需将配方和技术工艺放大到规模化生产线上,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产业化风险。如果相关设备进场、调试及相关验收工作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则可能存在光刻胶产品的研发进度、客户验证及销售工作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 TFT-LCD用光刻胶及集成电路用光刻胶尚处于研发阶段,公司在完成客户验证后才能对外销售。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完成客户验证,会不利于本次募投项目光刻胶产品产能消化及实现销售收入,进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收益产生负面影响。
虽然公司生产的各类光刻胶产品在原材料、生产过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通用性,公司能够适当调整产品结构,在面板光刻胶、集成电路光刻胶无法大规模市场推广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生产产品的重心向光伏胶等领域倾斜,但依然无法消除面板光刻胶、集成电路光刻胶产品面临的研发风险、市场化风险等风险。
在光刻胶领域,如果下游 PCB制造等相关行业市场增长未及预期,或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开拓受阻,则公司有可能面临新增 PCB油墨及自制树脂产能消化的风险。
在涂料领域,公司涂料业务目前的生产基地所处的浏阳经开区并非专业化工园区,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涂料产能可作为公司涂料业务产能的有效承接和保障,系公司为适应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变化进行的预防性应对措施。随着本次募投项目涂料产能投产并逐年释放,公司专用涂料及配套材料未来存在产能消化不足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拟投产的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及配套试剂产品的成功生产和销售,尚有赖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成方江西广臻具备量产能力、客户验证能力,否则相关产品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滞销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8.20%,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募投项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不及预期、公司不到位而导致无法足量生产、项目无法顺利研发或投产、产品通过客户验证后仍无法取得足量订单、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公司新产品的前期认证和市场开拓进展不畅、行业竞争加剧、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不及预期等不可预见因素,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控事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可能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收益率水平,进而对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年产 5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整体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能否如期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未来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存在投资规模不及预期的风险。(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