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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

发布时间:2025-05-16 04:31:21 点击量:

  证监会5月15日消息,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6月15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募集资金监管,着力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监管规则》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监管规则》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