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交地产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合作约定,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股东,与合作方共同为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如该房地产项目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或并表但持股未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则上述行为将构成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与合作方按合作比例以同等条件向苏州金阖诚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27,581.86万元,期限半年,利率为 0。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构成:苏州吴江金晟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1%,中交地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9%。
2021年 2月 20日,苏州金阖诚置业有限公司以 19.7亿成功竞拍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 068号地块,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板块,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宝丰路西侧、东吴南路北侧。苏州金阖诚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之后,中交地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
项目名晴翠璟园,占地面积 5.15万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住宅,容积率低于2.3,计容建筑面积 16.81万平方米,总可售 14.52万平方米,无商业。住宅分为高层、小高层,项目于 2021年 8月开始销售,项目已于 2023年 12月进行第一次交付,项目累计交付 24.77亿元,交付面积 8.88万平方米。项目累计回款额24.82亿元,回款率 99.87%。截止 2025年 3月,项目剩余总货值 9.09亿元。
全案预计销售总货值 33.94亿元,全周期销售营业收入 31.13亿元,利润总额 61万元,毛利率 7.20%,净利润 46万元,销售净利率 0.01%。
现有资金及货值:项目资金余额 1.72亿元,无受限资金;项目公司住宅正在热销中,车位还未推售,截止 2025年 3月底,项目剩余总货值 9.09亿元;预计土增清算可退税 0.55亿元。
后续支出:预计后期将支付工程款约 1.22亿元,费用及税 0.49亿元,预计后续支出合计约 1.71亿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 997号东方海悦花园4幢一楼。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承接:模板建设工程、脚手架搭建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接受财务资助的项目公司为公司下属房地产项目公司,其他合作方按合作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参与上述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能及时掌握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持续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积极跟踪项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项目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项目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经营情况正常,合作方按合作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风险可控,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819,293.43万元,占公司 2024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 229%;其中公司对有股权关系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余额为 374,291.43万元,占公司 2024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 105%;合作方从公司并表房地产项目公司调用富余资金余额为 445,001.71万元,占公司 2024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 124%。合作方从公司并表房地产项目公司调用的资金中,有本金 67,422.08万元存在合作方未按约定返还至项目公司的情形,公司已就此事项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公司无逾期未收回的借款。
中交地产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